或者说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什么用?
问题很幼稚,可是我确实不知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所指向的对象。知乎用户如何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主要有5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物,例如所有权;
2.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
3.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权利质押等;
4.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行为,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和行为;
5.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如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
6.知识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二物的分类主要有
1.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以分为动与不动。
1动能够移动且不会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生设备运输工具等;
2不动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等。
二者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不同,在二者之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也不同。
2.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
在为同一所有人所有,需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两物,起主要作用的即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即为从物。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
1原物能够生收益的物。
2孳息原物生的收益。知乎用户什么是法律的「孳息」?
孳息分类
①天然孳息为基于物的自然属性生的孳息,如果实;
根据我现行法之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所生的孳息,如利息。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惯取得。
4.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物可以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1特定物既包括独具特征独一无二的物,也包括经交易当事人指定而被特定化的种类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种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
在交易,种类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由当事人约定。
另外,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特定物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人改负赔偿责任;
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人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简单的说,就是民事法律所调整的所有对象。
权利和义的对象
谢邀~可以是物或者行为或者人身利益等。
比如买卖合同的客体就是给付权力义指向的对象而不是标的物。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可惜很少人关注。我看了问题下面的各种回答,感觉都偏离了题主的指向,因此冒昧以个人的理解尝试论述。
法律是一种观念的品,理解它需要一定的想象力。同时法律是一种历史的物,所以我们也需要一点历史知识。
在法律规范的各种要素只有两项是以实体存在的。一个是自然人,一个是物。那么在现实世界什么是处于支配地位,什么是处于被支配地位。法律需要给个说法,才能定分止争。于是围绕着权力利,其两端就分别联系着主体与客体。
当今世界,权利主体是人尤其是自然人,并且无分男女老少健康疾病富贵贫穷,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在历史上,权利主体只能是特别身份的人,而不是全体的人类。那么不是权利主体的人,自然就归属于权利的客体。例如,奴隶是可以被买卖驱使和处置的;未成年的子女也是可以被买卖的。在纳粹统治期间的犹太人是没有主体资格的。
因此,通过法律对权利客体明确地限定,则是从另一个侧面向世人宣示,人不是权利客体,人从出生到死亡,乃是权利主导者参考陈卫佐译注德民法典第4版第1条之注释4 。例如期网络上沸沸扬扬的关于代孕的话题,包括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人体器官移植等等问题,均涉及到哪些事物能否构成民法上的权利客体的考察范围。
当然随着法律的发展,权利主体不仅赋予自然人,而且被赋予了某些在构成上十分不同的集合体,于是出现了法人的概念。但是法人是一个法律技术拟制的概念或称为观念上的构造。一方面,它是权利主体,但从财的角度讲,它也可以被作为权利的客体对待。例如,我们在语言上仍然普遍的说某某企业被转卖给了谁。
随着科技的进一步拓展,人工智能未如何定位主体抑或客体,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领域。
以上是个人的一些浅见,供参考批评。
参考文献陈卫佐译注德民法典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德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陈卫佐等译,页1618,法律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德吕特斯施塔德勒德民法总论第18版,于馨淼张姝译,页93122,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第1版。付立庆刑法总论,页129,法律出版社2020年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