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相关法律规定

  1.债权转让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人的,该转让对债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规则债权转让通知主体并未限定只能由原债权人履行,原债权人委托新的受让人进行债权转让的通知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当通知到达债人后,在未征得新的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债权人不得撤销。最高人民法2016最高法民申2296号

  裁判规则债人收到通过邮寄方式寄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但认为是受让人邮寄而非原债权人邮寄方式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通过受让人邮寄并没有改变通知系由原债权人作出的事实。最高人民法2016最高法民终27号

  债权转让在此前未通知债人,但是在案件正式开庭时,受让人以原告身份起诉,起诉事实实质就是通知了债人,符合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2015民二终字第14号

  2.债承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人将债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人约定加入债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范围内和债人承担连带债。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人转移债的,新债人可以主张原债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人转移债的,新债人应当承担与主债有关的从债,但是该从债专属于原债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的权利和义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和债人对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人不履行到期债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人履行债,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在2019最高法民再316号张某良张某双借款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认为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出具债凭据并承诺由其偿还,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但双方没有约定原债人脱离债权债关系,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原债人的还款义,也没有其他证据或行为表明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独立承担原债人债,应认定为并存式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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